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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19 02:1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法律字第 10503507180 號
仲裁法 (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) 現行
第 54 條
仲裁機構,得由各級職業團體、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,負責仲裁人登
記、註銷登記及辦理仲裁事件。
仲裁機構之組織、設立許可、撤銷或廢止許可、仲裁人登記、註銷登記、
仲裁費用、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之規則,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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